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全文)

2023-11-18

国务院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766号


早在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现予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李强

2023年10月16日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本条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资料保护》等法律。


第二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标准,融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促进社会治理。


第三条 国家网络信息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统筹规划,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市场监督、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青年先锋和其他人民团体、相关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 高校和家庭应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参与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地使用网络,防止和干涉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全文)

第六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个人信息处理器、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和运营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尊重社会道德,遵循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维护责任,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个人信息处理器、智能终端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监督管理,创建方便、有效、高效的报告和报告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举报和检举,按照明显的方法发布举报、举报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网络信息、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市场监督、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报告和报告。接到举报、举报的单位应当立即依法解决;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移交有权解决的单位。


第九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维护相关行业标准,指导会员履行未成年人网络维护责任,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第十条 主流媒体应通过新闻报道、专题频道(节目)、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宣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各项政策、经典案例及相关知识,监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全社会参与未成年人网络维护。


第十一条 中国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网络维护行业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促进网络素养


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局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与国家网络信息化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质评价指标。


教育局应指导和适用学校开展未成年网络素养教育,培养未成年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习惯养成和保护技能,重点培养网络道德意识、网络法治理念塑造、网络应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局,合理配置,促进公益互联网服务的平衡共享发展,完善公益互联网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高未成年人互联网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指导教师、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鼓励中小学购买服务内容,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


第十五条 高校、社区、图书馆、文化中心、青年宫等地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服务设施的,应当安排专业人员、招聘志愿者,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对策,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互联网指导和互联网环境。


第十六条 高校应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合理利用网络进行课堂教学,不断完善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体系,依法规范未成年学生带到学校智能终端产品的管理,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塑造学生的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提高学生获取、分析和判断网络信息的能力。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加强家庭辅导和家庭作风建设,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中国鼓励和支持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络技术、商品和服务,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整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加强网络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促进未成年人开阔视野,修身养性,提高素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和专业用于未成年人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具备合理识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信息和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数据利益、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方便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服务。


国家网络和信息化部门将根据未成年人网络维护的需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和未成年人专业智能终端产品的相关技术规范或要求,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指导和监督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和未成年人专业智能终端产品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必须在产品出厂前组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以明显的方式通知用户组装渠道。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必须在产品出厂前组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通过明显的方法通知用户组装渠道。智能终端产品运营商应在产品销售前通知用户组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和组装渠道。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规范使用,协助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营造良好的网络应用家庭氛围。


第二十条

 未成年用户数量大或对未成年人有明显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网络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环节,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维护危害评估,综合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


(二)给予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方便未成年人在平台上获得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商品或服务;


(三)按照国家规定,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网络维护合规制度,建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监督未成年人网络维护;


(四)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按照公布、公平、公正的原则,确立平台内未成年人的网络维护责任,并以明显的方式提醒未成年客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和网络侵权的救济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供应商在违反法律、行政规章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上,终止提供帮助;


(六)每年公布未成年人网络维护专项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未成年用户数量大或对未成年人有明显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的实际识别方法,由国家网络信息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鼓励和支持制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国传统文化的宣布和传播加强中华民族社区意识,塑造未成年人的爱国精神和良好行为,引导未成年人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创造清晰的网络空间和良好的网络生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做,、发布和传播有害未成年人健康视频的网络数据,如传播色情、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诱惑自虐、恐怖组织、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做,、公布、传播或拥有相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网络数据。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健康的信息,如可能导致或诱导未成年人模仿危险行为、执行违反社会道德行为、引起极端情绪、培养不良习惯等。、在显示信息之前,公布和传播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给出明显的提醒。


国家网络和信息化部门将在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与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健康的信息的实际类型、类别、判断标准和提醒方法。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在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大象,、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不得在商品或服务的醒目位置,容易引起客户关注。


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不得通过自动决策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推送或哄骗、强迫未成年人触摸伤害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视频的网络数据。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欺负未成年人,如侮辱、诽谤、威胁协会或故意危害形象。


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应建立和完善网络欺凌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控和处置机制,建立方便未成年人和监护人存储网络欺凌记录和履行通知权益的作用和方法,提供网络欺凌信息保护选项,如帮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客户、自己发布消息可见范畴、禁止转载或评论自己发布消息、禁止向自己发送短信等。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和完善网络欺凌信息特征数据库,完善相关算法模型,选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方法与人工审计相结合,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和检测。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机构、煽动、胁迫、诱惑、欺骗和协助未成年人通过文本、照片、音频和视频进行非法和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应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特点和思维能力,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应加强对客户发布信息的监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制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数据,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相关信息应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理措施,防止信息传播,存储相关记录,并向网络信息、公安等部门报告、发布和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应采取警告、限制、暂停服务、关闭账户等措施。


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发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明显提示的,应当提醒或者通知用户;未提示的,不得发送信息。


第三十条

 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中国网络信息、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或者发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明确提示的,应当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上述海外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应措施阻止传播。


第四章 网络保护个人数据


第三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商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给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未提供未成年人身份数据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未提供未成年人身份数据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商应建立网络直播上传者身份信息动态验证体系,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客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网络信息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类别的规定,不得强制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允许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未成年人不得因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不愿解决未成年人不必要的个人资料或撤销许可而拒绝使用其基本要素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正确引导未成年人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和能力,掌握个人信息类别,掌握信息安全风险,指导未成年人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进行检查、变更、填写、删除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个人资料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变更、填写、删除,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全文)

(一)为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查看未成年人个人资料的类型和数量提供便捷的方式和方法,不得限制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有效要求;


(二)为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提供方便的功能,更改、填写和删除未成年人的信息,不合理标准不得设置;


(3)及时受理和处理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检查,、申请变更、填写、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拒绝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国家网络信息部门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转让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要求,个人信息处理人应当提供迁移路径。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个人信息泄露、伪造、遗失的,个人信息处理人应当立即启动信息安全事件应急计划,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网络信息等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邮件、信件、手机、信息推送等形式告知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和监护人。


个人信息处理人不能一一通知的,除法律、行政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采取有效有效的方法及时发布有关警告信息。


第三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严格设置信息访问限制,以最低授权为准则,操纵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知晓范围。工作人员浏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通过有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管理人员的审核,记录浏览情况,制定工程措施,防止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人应当每年独立或者委托权威机构对未成年人数据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进行合规审计,并及时向网络信息等部门报告审计情况。


第三十八条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发现未成年人的私人秘密信息或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涉及私人秘密数据,应立即提醒他们,并制定必要的保证措施,如终止传输,以防止信息传播。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未成年人的私人秘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受到侵害,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存储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预防网络沉迷


第三十九条

 预防和干涉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教育、卫生、市场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对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高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初步识别和干预水平。


第四十条

 高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对网络成瘾的初步识别和干预水平。对于有上瘾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高校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共同教育和指导未成年学生,帮助他们恢复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心未成年人互联网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习惯,防止未成年人触摸伤害或可能影响身心健康的网络数据,科学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未成年人对网络上瘾的预防和干扰。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应建立和完善反成瘾体系,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对产品和服务的痴迷,立即改变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对内容、角色和规则的痴迷,每年公布反成瘾工作概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在线游戏、在线直播、在线音频和视频、在线社交网络等在线服务提供商应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结合、友好、易于使用、高效的标准,设定未成年人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在使用时间、时间、性能和内容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以显眼、方便的方式为监护人提供自我管理、权限设置、交易管理等功能。


第四十四条

 在线游戏、在线直播、在线音频和视频、在线社交网络等在线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措施,有效限制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中的交易金额和单日总交易金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不一致的支付服务。


第四十五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网络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措施,防止和遏制流量第一的价值趋势,不得设置网络论坛、小组聊天、主题,以援助集资、投票列表、刷控制评价为主题,未成年人不得参与应援集资、投票、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防止和制止其用户诱发未成年人执行上述行为。


第四十六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应通过统一的未成年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对未成年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认证。


第四十六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应通过统一的未成年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对未成年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认证。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户租赁服务。


第四十七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和完善游戏规则,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防止未成年人触摸可能影响其健康的游戏内容或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应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特点和思维能力,通过评价游戏产品的类型、内容和功能,筛选游戏产品,建立游戏产品适合未成年客户年龄,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部位给予明显提醒。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信息等部门应定期开展宣传教育,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监督和管理网络产品和服务服务提供商履行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引导家庭、大学和社会团体密切合作,科学合理地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新闻出版单位牵头组织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时间、时间、交易限制等管理规范,为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卫生、教育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指导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对未成年人对网络上瘾引起的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进行基础研究、筛选、评价、诊断、预防、干预等应用研究。


第四十九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如虐待和威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未履行未成年人网络维护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负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未成年人网络维护职责的,教育、文化、旅游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属单位,中小学、幼儿园等与未成年人接触较深的企业,依法给予批评教育、劝阻、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第五十三条网络信息、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旅游、市场监督、广播电视等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改革;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网络信息、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五款的要求,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网络信息、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销售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暂停业务或者停产整顿,通知有关部门注销有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在一定期限内担任保护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络信息、新闻出版、电影、电信、公安、文化旅游、市场监督、广播电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命令暂停业务、停产、注销相关营业执照、吊销执照,非法收入100万元以上,处违法收入1倍、10倍以下罚款,无非法收入或100万元以下罚款10万元以上。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网络信息、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罚款1倍左右,罚款100万元以上,罚款100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业务、停产整顿、关闭网站、注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受到关闭网站、注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执照的处罚的,不得在5年内再次申请相关批准,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在5年内从事类似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照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智能终端产品,是指能够接入网络、拥有操作系统、用户自行组装系统软件、手机、计算机等网络终端设备的网络终端设备。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来源:天津市红桥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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